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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关于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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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 - 非货币性交易

引言
 
1.  本准则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  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 
    
3.  本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定义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 非货币性交易,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
      价)。
   (2)  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
      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3)  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
         期的债券投资等。
    (4)  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
 
5.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6.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  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  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X 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7.  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
   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披露
 
8.  企业应当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  
 
衔接办法
 
9.  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应予追溯调整。  
 
附则
 
10.  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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