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1. 本准则规范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 2. 本准则不涉及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定义 3. 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 或有事项,指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 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2) 负债,指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了结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3) 资产,指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资源。 (4) 或有负债,指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存在须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 予以证实的潜在义务;或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了结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其金额不能 可靠地计量的现时义务。 (5) 或有资产,指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存在须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 予以证实的潜在资产。
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4.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负债: (1) 该项义务为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 该项义务的了结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 该项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 按本准则第4条的规定确认的负债,其金额应是了结该负债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数。如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 合理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合理估计数应按如下方 法确定: (1) 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合理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2) 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合理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6. 如了结按本准则第4条的规定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 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或有事项的披露 7. 按本准则第4条的规定确认的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与所确 认负债有关的费用或支出应在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在利润表中与其他费用或支出项目合并反映。 8. 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本准则第9条的规定披露如下或有负债: (1) 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2) 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3) 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4) 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9. 对于应予披露的或有负债,企业应分类披露如下内容: (1) 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 (2) 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估计,应说明理由); (3) 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10. 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时,则应在会计报表附 注中披露。 11. 在涉及未决诉讼的情况下,如按本准则第9条的规定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 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该未决诉讼的形成原因。 附则 12.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3. 本准则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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